索 引 号: | 754039518/2025-01078 | 主题分类: | 政務信息 | 发布机构: | 縣政府辦 |
发文日期: | 2025-07-07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淶源縣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與后評估規定 |
淶源縣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與后評估規定 | ||||
发布机构:縣政府辦 发布日期:2025-07-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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淶源縣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與后評估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行政機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確保重大行政決策順利實施,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省政府令〔2019〕第12號)、《保定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保政發〔2020〕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規定的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圍內的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與后評估(以下簡稱跟蹤反饋與后評估)是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或決策實施后,根據其決策目的,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質量、實施績效、存在問題及其影響因素等進行跟蹤調查和分析評價,并提出評估意見的制度。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科學、規范的標準和程序實施。 第四條 縣政府是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機構,決策建議、執行部門具體負責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以下簡稱評估機關)。 決策建議、執行涉及兩個以上縣政府工作部門的,由縣政府指定其中一個部門作為評估機關負責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 評估機關按照跟蹤反饋與后評估的要求,提供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如實說明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并提出相關建議,協助做好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 第五條 評估機關可以自行評估,也可以委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律師事務所、社會組織、咨詢機構等(以下簡稱受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受委托評估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開展工作,自身力量不能滿足評估工作需要的,可以外聘專家參與,不得擅自將委托事項變相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條 受委托評估機構應當信用記錄良好,具備開展評估工作的必要設備、設施,其指定參與評估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熟悉相關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務和掌握評估方法技術的專業素質。 法律、法規、規章對受委托評估機構另有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程序 第七條 開展跟蹤反饋與后評估應當全面調查了解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收集、分析和評估相關資料,客觀全面地作出跟蹤反饋、評估。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不得預設評估結論,不得按照工作人員的偏好取舍信息資料。 第八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重大行政決策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是否一致,與同位階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是否協調; (二)重大行政決策是否得到執行,各項內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是否有針對性地解決相關的社會問題; (三)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程序是否正當、具有操作性; (四)重大行政決策與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眾中的認知度、滿意度; (五)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符合。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跟蹤反饋與后評估: (一)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實施情況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策執行過程中,出現較大爭議、風險或者重大分歧,可能影響決策執行需要進行跟蹤反饋與后評估的,執行機關向縣政府申請對其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開展決策后評估; (五)縣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可以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各個領域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 開展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分為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結論形成三個階段。 第十一條 準備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組。小組由評估機關相關人員組成,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法律專家、行業管理專家等參加; (二)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對象與內容、標準與方法、步驟與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組織保障等; (三)制定調查提綱,設計調查問卷; (四)其他跟蹤反饋與后評估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實施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通過各種形式收集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前后的信息,歸納基本情況; (二)開展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或者論證會等聽取意見; (三)對收集的信息資料和征集的意見進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結論。 第十三條 結論形成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 (二)組織有關專家對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進行論證; (三)正式形成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 (四)將報告提交決策機關審定。 第十四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實施績效、制度設計等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內容分析; (三)跟蹤反饋與后評估結論及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五條 評估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采取簡易程序進行跟蹤反饋與后評估。 采取簡易程序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網上問卷調查或者征求意見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資料或者召開論證會等方式進行跟蹤反饋與評估,最終形成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 第三章 結果與應用 第十六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應當作為修改、中止或者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建議對決策內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縣政府作出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內容決定的,決策執行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十八條 重大改革事項、對公民權利義務發生普遍影響或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政策執行滿一年的,應當進行執行評估,分析總結改革、政策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為改革的深入推進提出完善的意見建議。 第十九條 五年以上長期執行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等執行期限或進度過半時應進行中期評估,全面分析總結決策實施以來的效果、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的意見建議,修正執行不當情況,保證決策的執行質量和效果。 第二十條 五年以上長期執行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項等執行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終期評估,全面分析總結決策執行的效果、成功的經驗、存在的不足,以及可為其他決策的實施提供的經驗和借鑒。 第二十一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在一年(12個月)內已經組織過執行評估的,未出現新情況、新事由、新爭議的,可以不再重復組織執行評估。 執行上級改革任務或落實上級政策部署,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上級機關組織決策評估的,可以不重復組織執行評估,接受上級委任或根據上級要求協助評估的除外。 第四章 保密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參與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工作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及個人隱私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 參與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弄虛作假、干擾評估等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受委托評估機構違背客觀事實提出評估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委托協議承擔相應責任,并由委托單位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將其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開發區管委會的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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